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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學-府際關係認識府際關係         19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推動起政府革新運動,政府的角色面臨嚴峻挑戰而需亟思轉變,隨之亦帶動中央與地方政府關係的重新調整,許多國家紛紛強調地方分權的重要性, 並且反應日前為推動福利政策而集中權力於中央政府的潮流,已經朝向強化地方政府權責及功能方面修正。此等政府組織架構的調適或者體制權力配置轉移的現象,若以「中央與地方政府關係」或「府際關係」來加以描繪則正好是最佳的註解。    陳德禹(1996:210)認為「從中央到地方,形成若干級地方政府(責任地位不同),而各級政府彼此之間之互動關係,即所謂府際關係。這種定義指明了研究的範疇在於各級政府之間的關係,而所謂的「互動關係是指在不同層級政府之中複雜的與相互依賴的關係」(Denhart,1992:75)。這種複雜的關係又可分為靜態與動態兩個層面,靜態層面包含前述文獻探討中所述及的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限劃分及法規制度的問題、部門與部門之間的組織結構關係,和人事行政中所討論的公務員彼此的職位等級關係等等。然而「府際關係不僅重視政府之間權限的劃分,同時也重視各級政府之間的互動行為」(張四明,1998:217)。這種動態層面則包含了「各級政府所共同執行擴張性功能的連接性行為」(Reagan & Sanzone,1981),以及Wright所指稱的「當政府追求目標與執行政策時,代表各政府部門的官員行為」(Wright,1982:13)。換言之,府際關係「除了從法規制度層面來掌握各級政府的權力與執掌之外,(府際關係)理論強調必須透過各層級行政人員的認知與行事風格等,來瞭解組織的意志與行為,同時也重視府際關係間官員的個人非正式互動關係,以及政府和非政府組織間所形成的政策網絡」(曾怡任、黃競涓,1999:32)。  而府際關係又可以分為「垂直關係」與「水平關係」兩類。Anderson(1960:3)指出,「府際關係是聯邦體系內所有類型與層級的政府單位彼此之間所發生的互動或活動」,這種說法自然包含了垂直與水平兩種關係的意涵。垂直關係者如中央政府與台北縣政府的關係;水平關係則係指如嘉義縣政府與台南縣政府的關係。另外與府際關係相關的概念為「部際關係」,垂直的部際關係例如行政院的內政部與警政署的隸屬關係;水平者如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與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之間的關係。    從學者對府際關係的認定可以發現,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關係不再僅是局限於靜態面的權限劃分或是制度規範面的研究(例如中央集權制、地方分權制、理念型),反而是指政府彼此之間的互動關係(亦指由掌控政府部門的行政官員的互動行為),強調動態過程研究的重要。換言之,所謂的府際關係 係指包含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限劃分、法規制度、政府內部的組織結構關係,和人事行政中公務員彼此職位關係等靜態現象,以及政府之間的動態性行為, 例如政府官員之間的行為態度、意識形態、資訊擷取,乃至政府部門之間、公私部門之間的互動網絡。同時,府際關係也強調諸如,人口結構、社會文化、歷史形成、憲政架構、環境系絡等因子對府際關係本身所形塑的框架與內容(鄭崇田,2001)。    對於以上所述,一般人可能會認為到底「府際關係」、「中央與地方政府關係」、「聯邦制度」之間有何差別?有關「府際關係」與「中央與地方政府關係」之間有何差異,基本上可以說是一辭多義,府際關係一詞係來自聯邦制國家對以憲政規範為靜態研究的聯邦制度感到不足,而興起以更具動態性的概念來描述聯邦與州政府之間複雜的互動;至於單一制國家則多以中央與地方政府關係作為指稱,不過為了更強調政府之間互動關係的多樣性,亦可以府際關係稱之。註:以上文章內容摘自鄭崇田,政經變遷中我國府際關係的發展(2001);台灣的府際關係發展與檢討(2001)。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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